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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个税汇算将于3月1日开启。2月21日,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申报预约功能已正式开通。
根据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23个税年度汇算的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如需在3月1日至3月20日之间办理汇算的,纳税人可在2月21日后(每日6:00至22:00)通过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汇算。
自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施行,个人所得税汇算已来到第五个年头。新税法要求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
与往年相似,纳税人在进行2023年度个税汇算时享受一定的税前扣除,可以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 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二) 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三) 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8月3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有关“一老一小”的扣除标准有所提高,纳税人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时按照新标准申报扣除。
(一)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 赡养60岁(含)以上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国家税务机关也提醒,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