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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今年有望出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们对个税法的修正颇为期待。上次修正发生在2011年,主要的修改是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就是免征额)、调整一些所得税率的级次级距等。可以说,人们对个税法再修正的最大期待就是提高免征额。个税免征额曾在2006年、2008年和2011年三次提高。但2011年中至今已有5年多时间,期间居民消费支出大幅增长,个税免征额却没有再度提高。
但是,专家指出,当前个税改革方案的重点并不在于提高免征额,而是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之后,个税负担可能不会像人们期待的那样降低,反而有可能上升,原因在于,一些分类征收变成综合征收之后,费用减除额可能减少。一些专家指出,我国的个人税费太低了,导致企业税负过重,这样的结构应该改变。
近期,关于企业税负重、成本高的讨论很热烈。有人指出,我国宏观税负并不高,跟美国相当;但与美国不同的是,我国的税负主要由企业承担。根据两国各自的统计,2015年,我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占GDP的比例为22.2%,美国政府经常性收入(Government Current Receipts,包括税收收入和其他收入,为便于比较,扣除社保缴费)占GDP的比例为22.4%,两者相差不大。但在我国2015年的税收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只占7%,比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间接税以及企业所得税都要少。而个人缴纳的收入税(income tax)是美国的第一大税种,2015年占其税收收入的一半以上,企业所得税只相对于收入税的1/4多一点。美国的税负主要是个人以直接税的形式承担的。同样,在社保缴费中,我国也主要由企业负担大部分,个人负担小部分;而美国雇员和自雇者的缴费要略多于雇主也就是企业。
有人将美国的税收制度看作现代化的治理体系,中国税收制度须以其为模板,在他们看来,中国的税收结构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需要增加直接税负降低间接税负、增加个人税负降低企业税负。也因如此,在财税部门不断为企业减负的同时,个税改革却迟迟不能出台。有人提出,提高免征额其实是不公平的,因为收入高的人会从中获益更多;费用减除应考虑不同家庭的支出情况。这些看起来“公平”的论调,其实不过是为阻止提高免征额找借口。他们真正考虑的,其实是要增加个人税负、增加直接税比例。近期,由于企业税负重的问题受到广泛重视,他们增加个人税负的理据看起来更充分了——个人承担更多税负,才能为企业减轻税负。
但我们不能简单地以美国作为模板,而是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因此,我们应该从问题出发看待税收结构。个税改革的目标一般被认为是调节收入差距,目前看来还要担负为企业减负的功能。那么,提高个人税负、增加直接税比例,变得像美国那样,就能解决上述这两个问题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美国的收入差距同样非常大,财富差距更大,其收入税制度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相反,还如巴菲特所言,对中产阶级不公平。提高个人税负也无助于降低企业成本,个人税负提高了,雇员必然要求提高薪酬水平,企业的税收负担会降低,但劳动力成本会上升,两相抵消之后,成本下降的可能性非常小。
提高个人税负、增加直接税比例反而可能导致整体经济成本的上升,对个人征税的征管成本更高。中等收入者缴税的成本也会提高,他们需要就自己的支出进行申报,以换取更多的费用减除;如果不能详细申报,那应纳税所得额就会高出实际水平。这样的成本属于制度性的交易费用。
从调节收入差距的角度来说,提高免征额应该是个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综合纳税,就更有必要提高免征额。从降低企业成本的角度来说,有更多的事情要做,但提高免征额、减少工薪阶层支出也是有意义的,这可以减缓工资水平的被动增长。